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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
BAO JINGLI
————  维权案例  ————
徐州市十大房产交易维权案件今日公布
2017-9-6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358        作者:未知
  •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似乎永远都进行着一场“博弈”。在临近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斗争”、“抗衡”之类的声音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愈发响亮。

      该怎么看待我们家园的维权问题?我们从2007年全市法院审结的1000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的10件,它们均反映了房产纠纷热点问题,大多集中在一房数卖、过户手续、购房价款、房屋质量、购房承诺等纠纷上。希望这些案例,能给广大消费者一些警醒。

      NO.1

      关键词:一房两卖

      “我买来的车库,又被开发商卖掉了”

      消费者亲历

      2003年初,刘某在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产的同时,又挑中了附近的一间车库,并和开发商签下了买卖合同。可是,开发商却迟迟不交付车库。他多次找开发商交涉,但都无功而返。原来,随着小区购车住户的增多,车位紧张,价格也在上涨,开发商在2006年又悄悄将已经卖给刘某的车库高价卖给了严某。最后刘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一房两卖”。法院最后判决:刘某优先取得车库的所有权,开发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严某迁出该车库。

      提  醒

      购房时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权利冲突的顺序是: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优先——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优先——先占优先。因此,在签订买房合同或缴纳房款前,一定要到登记部门了解一下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完成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防止纠纷的发生。

      NO.2

      关键词:偷梁换柱

      阁楼也当正式房来卖?

      消费者亲历

      2005年初,开发商和王某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将王某的20多平米的老房子置换成5楼70多平米的大房子。

      可是,当王某接到开发商的上房通知后,却怎么也找不到开发商承诺的5楼房屋。楼房只有4层,4层上面加盖的是一层阁楼。而开发商表示4层上的阁楼确实就是给王某的安置房。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提供的安置房为阁楼而非正式房屋,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安置房屋已经无继续履行可能,遂判决开发公司赔偿王某房款损失21万余元。

      提  醒

      购房时要仔细了解设计图案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某些开发商将以前作为随房赠送的阁楼单独销售,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将房屋户型约定搞清楚。因变更设计导致房屋的有关尺寸等不符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的意愿,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犯。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NO.3

      关键词:面积缩水

      19平米的地下室居然少了6个平方

      消费者亲历

      2003年,李某和开发商订立了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赔偿给李某两套房子和两间地下室。然而李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两间地下室比约定的19平米少了5、6个平方。多次索赔无果,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对地下室的面积及价格有明确的约定,开发商未按约定面积安置,面积误差比超出3%。遂判决开发公司返还李某房款15000元。

      提  醒

      上房时不妨带把尺子

      这里告诫购房者签订合同时,能够明确约定的一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同时,在上房时如果发现面积有“缩水”可能时,应及时丈量,并向开发商索赔。

      NO.4

      关键词:迟延办证

      迟迟不办产权证,拖掉了业主的信任

      消费者亲历

      2005年,曹某购置了某开发公司的一处房屋。但开发公司一直没有产权证明书,曹某也就没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曹某找到了开发商,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曹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给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判决,开发公司交付产权证明书并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

      提  醒

      订合同时明确办证期限和违约责任

      市民购买房屋,不仅包括居住使用权,而且包括产权。因此,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不仅要明确房屋交付期限,而且要明确办理产权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NO.5

      关键词:变相忽悠

      此“上房”非彼“上房”

      消费者亲历

      2004年,王某从某开发公司手中以28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间商铺。与开发商的合同里,规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05年3月31日,如果逾期迟交,开发商就要按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月31日,开发公司给王某送来《上房证明》。但直到8月份,房屋才得以验收,此后,王某才得以上房。王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期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开发公司给付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404元。

      提  醒

      “上房通知”也有猫腻

      如开发商逾期交房,计算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时,应从房屋验收之日算起。当然,在验收时,买卖双方要相互配合,任何一方都不应滥用权利。

      NO.6

      关键词:解释不一

      “我到底该住在几层?”

      消费者亲历

      2006年初,刘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购买了某栋一单元的302室。

      而当上房之日,对方给的却是4楼即顶层的住房。开发公司解释:一楼是车库,楼层是从第二层起算的。刘某说,我买的就是三层,给我四层我就不买了,要求退还定金。可开发公司不同意,说要退房就得承担违约金。刘某把开发公司诉到法院。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正常思维习惯应将“3单元302室”所在层次理解为地上三层。在签订协议时,开发商也未明确告知车库不计算层次,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

      提  醒

      合同约定应明确、具体、详细

      建议消费者购房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尽量要详细,如明确约定车库算不算层级等,相关概念要清楚规范,以免少数不诚信开发商恶意解释,玩文字游戏。

      NO.7

      关键词:奸商欺诈

      30万的房子变成40万

      消费者亲历

      2005年4月,秦某与未及时上房的开发公司协商后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将总面积由135平米减到112平米,房价由40万降为30万。

      开发商如期交房,秦某开始办理房贷,可是,秦某没想到,开发商竟然又将购房的总额从30万偷偷地改成了40万。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和秦某提供的合同不符,应视为约定不明。但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均载明价格是30万元。故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

      提  醒

      再签合同须慎重

      在购房和办理个人购房担保时,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和公证也不能忽视,一旦开发商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登记和公证产生的公信力能成为购房者证明权利的有力依据。

    NO.8

      关键词:虚假宣传

      上房了,却看不到广告上的那片湖

      消费者亲历

      范某被当初开发商宣传册上所描绘的开窗见景的广告吸引,购房时还支付了一部分景观费,可是等他上房时却根本就没看到什么湖。

      开发商只是解释规划有变,但是就是不愿退还景观费。范某拿出当初买房时开发公司提供的宣传册,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已明确收取3%的景观费,但交付的房屋与实际不符,因此该项费用应当退回。遂判决开发商支付给范某景观费5000多元。

      提  醒

      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

      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促销时,往往会用华丽、诱人的广告吸引购房者,消费者不能只看广告描述,而要注意将开发商的承诺落在纸上才行。

      NO.9

      关键词:见利忘义

      为了卖个更好的价钱  他宁愿违约

      消费者亲历

      2002年,张某和郭某签订了《转让购房协议》,约定张某将其单位集资建房所享受的房屋一套转让给郭某,郭某另付2万元给张某作为福利补偿。可是,房屋建成后,房价涨了许多,张某反悔了。郭某将张某告上法庭。

      公堂对峙

      法院认为,单位在集资建房中与单位职工的有关集资房不得转让的约定,只在单位和职工之间有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遂判决:房屋产权归郭某所有,郭某交纳上房费用,张某履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提  醒

      购买集资房要慎重

      我们应严格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出卖人暂未取得产权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另外,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限制性约定不能对抗集资房买受人。

      NO.10

      关键词:承诺不兑现

      “请把拆迁补偿的差额还给我!”

      消费者亲历

      2005年,我市某开发公司对睢宁某地段实施房屋拆迁,居民赵某在拆迁协议书提出“我是第一批拆迁的,如果今后补偿标准有增加,要给我差额补偿。”

      后来开发公司为了尽快安抚后期的拆迁户,就提高了补偿标准。却不愿按照协议的承诺给赵某补足差额。

      公堂对峙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拆迁协议是附条件合同,开发公司应在条件成熟时履行增加补偿费的义务。遂判决开发公司给付赵某拆迁奖金差额36356元。

      提  醒

      不妨签个附条件合同

      要注意承诺是否写进了合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开发商食言,消费者维权就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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