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律师结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 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单位为单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
(一)、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单位支付的部分:
1、治疗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对于单位没有为单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均由单位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