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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问题的有关规定
2017-9-6
来源:未知
点击数: 5218 作者:未知
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4月下发通知,就企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做出规定: 一、商标专用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三、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四、前项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和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的。 五、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适当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的原则。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 商标已注册与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登记的不受此限。 七、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八、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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